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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停牌股票复牌后估值方法的提示性公告

新闻来源: 发布时间: 浏览人次:39


    根据中国证监会于912日下发的
[2008]38号文《关于进一步规范股票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和中国证券业协会基金估值工作小组《关于停牌股票估值的参考方法》,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分别于2008916日、2008917日发布了《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旗下部份基金基金资产估值调整的公告》、《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旗下部份基金持有的长期停牌股票估值调整情况的公告》,说明本公司于2008916日起对旗下基金持有的长期停牌股票等估值日无市价的投资品种的公允价值,参照中国证券业协会基金估值工作小组《关于停牌股票估值的参考方法》中的“指数收益法”估值,并对相关的基金资产净值进行了调整。

按照“指数收益法”进行估值的长期停牌股票复牌后,如果当日交易为非活跃市场交易特征,经与托管行协商一致,在其交易不体现活跃市场交易特征前,本公司将继续采用“指数收益法”进行估值;如果该股票在其交易中体现了活跃市场交易特征,本公司将采用该股票估值日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进行估值。

 

本公司旗下基金将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和基金合同中关于估值的约定对基金所持有的投资品种进行估值。如果发生了影响估值政策和程序的有效性及适用性的情况,本公司将及时调整估值方法并公告,以保证其持续适用,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的估值风险。

 

如有疑问,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021-38789555)获取相关信息。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投资者投资于本公司管理的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0811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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