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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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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网上交易业务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为规范本公司发起设立的开放式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在销售中账户类、交易类业务的请求、确认等网上交易行为,特制定本规则。在销售电子交易过程中涉及的投资者、指定银行、本公司及其他有关机构皆应遵守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指“投资者”仅指从事网上交易的投资者。本规则所指“网上交易”仅指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直销的网上交易平台从事账户管理或基金交易的行为。网上交易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账户的开立,修改基金账户资料,基金分红方式变更,基金认购、申购、赎回申请,撤单等。本规则所指“指定银行” 仅指投资者授权和指定的可以提供符合本公司要求的资金结算途径的银行或金融机构。
第三条、 凡从事网上交易的投资者必须与本公司达成网上交易的远程服务协议,同意本公司的相关服务条款。
第四条、 凡从事网上交易的投资者必须持有本公司认可的电子证书。
第二章 基金账户、交易账户的开立
第五条、 从未开立过本公司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可以直接通过网上交易系统,开立本公司的基金账户,但须接受本公司认可的方式验证身份。
第六条、 已在本公司指定的代销机构开立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在申请开设网上交易功能时将自动增加直销的交易账户。
第七条、 对于已在本公司直销网点开立基金账户的投资者,暂未开通网上交易功能。
第三章 网上交易功能的开通和取消
第八条、 投资者首次办理网上交易前,须先在网上交易系统中,办理网上交易功能的开通手续。
第九条、 投资者可以通过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开通或取消网上交易功能,但开通或取消的成功以本公司的最终确认为准。
第十条、 投资者取消网上交易功能后,仍可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除网上交易以外的其他方式进行有关交易。
第四章 投资者基金账户信息变更
第十一条、投资者通过网上交易系统可办理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传真号码、手机号码、E-mail地址等账户信息的变更。投资者在进行上述变更时,最终结果以本公司注册登记的业务确认为准。
第十二条、投资者可以在网上交易系统中变更网上交易的指定资金结算银行账户。但资金结算银行账户的变更,既需要根据网上交易对指定银行的要求,同时需要根据指定银行的要求重新办理授权等相关手续。
第五章 交易账户交易密码
第十三条、 投资者登录网上交易系统须通过交易账户交易密码的验证。
第十四条、 投资者交易账户交易密码的变更只能通过网上交易系统办理。一旦变更信息提交成功,新密码实时生效。
第六章 基金的认购、申购
第十五条、 投资者可通过网上交易系统提交基金的认购、申购申请和撤销申购申请的业务。认购、申购金额的数额限制,处理原则,以及撤单业务的有关规定,以本公司公告的基金“招募说明书”,“开放式基金业务管理规则”等相关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投资者可根据提交申购申请时,系统返回的委托号来撤销申购申请。本公司在成功确认撤销申购申请后,将通知银行对于申购资金作出相应处理。认购申请和已确认成交的申购申请不能撤销。
第七章 赎回
第十七条、 投资者可通过网上系统和电话系统提出基金赎回申请和撤销赎回申请的业务。赎回份额的数额限制,处理原则,以及撤单业务的有关规定,以本公司公告的基金“招募说明书”,“开放式基金业务管理规则”等相关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投资者可根据提交赎回申请时,系统返回的委托号来撤销赎回申请。已确认成交的赎回申请不能撤销。
第八章 基金转换
第十九条、投资者通过网上交易系统可办理本公司管理的不同基金之间的转换。
第九章 修改分红方式
第二十条、投资者可通过网上系统或电话系统办理变更分红方式。
第十章 资金结算
第二十一条、投资者采用网上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应当采用本公司认可的资金结算途径及结算方式。
第十一章 查询
第二十二条、 投资者可通过网上交易系统查询基金信息、基金账户信息和交易申请的受理和成交确认结果等情况。
第十二章 交易时间
第二十三条、 T日15:00即终止当日基金交易委托, T日15:00后的基金交易申请委托将归为T+1日(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交易委托。募集期,基金的认购申请的受理时间,以相关基金“发售公告”等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十三章 风险揭示
第二十四条、 为确保网络传输的安全,保障投资者的利益,本公司对网络资料的传输采用数据加密处理(如采用电子安全证书方式),但本公司无法保证电子信息绝对安全,毫无错误或指定网址不被恶意攻击或因存在电子病毒所导致的故障,也不为此承担任何责任或投资者因网上交易系统的故障所可能导致的任何损失承担赔偿。
第二十五条、 对投资者的网上交易,本公司有权对相关电子数据进行保留并作为投资者交易行为的证明。
第二十六条、 任何通过密码验证后提交的申请都将视为投资者自身行为或投资者合法授权的行为,该等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应由该投资者自身直接承担,投资者应予以认可。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构成《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的补充条款,与上述业务规则具有同等效力。未尽事宜,参照相关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公开说明书)、基金合同和相关的业务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从颁布之日起生效。本规则的任何修改应自该修改发布之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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